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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8號

選任臨時管理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吳佳薇

聲 請 人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
法定代理人
倪永祖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明成國際企業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裁判費,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佳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翁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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