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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解任檢查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3 日
  • 法官
    蕭清清
  • 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 原告
    邢國震會計師
  • 被告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謝正勝王建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字第89號 聲 請 人 邢國震會計師 相 對 人 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雅華 代 理 人 謝正勝 關 係 人 王建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邢國震會計師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109年度司更 一字第7號裁定選派為相對人威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 務,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院依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規定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乃公司委任檢查人處理一定事務,檢查人允為處理之契約,性質上應屬民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應類推適用委任契約之規定,依民法第549條第1項之規定,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均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病而無法進行本件檢查工作,爰聲請解任檢查人之職務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10年1月26日以109年度司更一字第7號裁定選派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檢查人,檢查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相對人聲明不服,經本院以110年度抗字第71 號裁定駁回抗告、臺灣高等法院以110年度非抗字第89號裁 定駁回再抗告確定,業據本院審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誤。本件聲請人陳明因病不願繼續擔任檢查人,業據提出診斷證明書為憑,依首揭說明,委任關係本得由受任人一方隨時終止,且如不許其解任,當無益於檢查事務之進行,自應許其解任之聲請。從而,聲請人聲請解任檢查人職務,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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