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他字第590號
- 被告
- 拾參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苡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本案當事人欄,應更正如本裁定之當事人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贅載法定代理人張柏奇),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