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2 日
- 當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貴鋒、岦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陳立峰、羅偉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岦基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偉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