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租租我國際媒體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3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租租我國際媒體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忻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萬肆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四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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