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蔡旻蓁即歐悅居家設計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旻蓁即歐悅居家設計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特美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雅特美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非本國籍人士,則應提出護照、居留證或其他身份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