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4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歐陽宇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莊育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等像聲請人借款,簽訂授信額度契約書、授信約定書暨保證書、契據變更契約書及放款主檔查詢單等,惟相對人等未依約付款,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等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格瑞汽車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美格瑞汽車公司之代表人莊育煌(兼相對人)業於民國112年6月22日已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稽,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綜上,依首揭條文所示,聲請人對相對人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