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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6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理人
吳純怡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鄭承峰(原名鄭錦榮)

蔡政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捌仟零肆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柒萬柒仟零玖拾陸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公司法第二十四條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之。又依同法第三百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應以董事為清算人,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查相對人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臺北市政府廢止公司登記在案,依法應行清算程序,而相對人未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選任清算人,是應以董事林文舜、鄭承峰(原名鄭錦榮)、蔡政祐為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清算人)。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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