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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佶享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尹韶鶴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王銘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肆拾捌萬貳仟壹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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