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陳龍政、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中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龍政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誠品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點石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楊震亞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震宇 蔡景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捌佰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