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邱垂元、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提斯 Ties Jonan Midas Carlier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鴻霖航空貨運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垂元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香港商萬莫夫亞洲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提斯 Ties Jonan Midas Carlier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玖萬捌仟伍佰肆拾貳元壹角捌分,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