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鄭興
- 代理人
- 賴中強律師
- 代理人
- 黃子盈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兆富財富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奎銘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玖拾柒萬肆仟參佰零玖元捌角陸分,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歐元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