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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64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64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艾德蒙海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潮雄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居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億零肆佰玖拾參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中(一)新臺幣貳億零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新臺幣肆佰玖拾參萬柒仟伍佰貳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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