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4 日
- 當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胡學海、好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力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好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力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仟捌佰陸拾肆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0714號)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12年04月止,共 積欠電信費新臺幣6,864元正,迭經催繳,迄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釋明文件:欠費設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