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益山工程有限公司、洪祥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96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祥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支票,經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兌現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始對公司發生效力,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然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廖年毓業因出境並於民國111年8月16日為遷出登記,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則對其送達支付命令須向國外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不得行之。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豪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