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施亭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1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施亭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洪嘉禧、羅永騏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洪嘉禧、羅永騏向其借款未清償為由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所提之本票及借貸契約書,發票人及借款人均為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相對人洪嘉禧、羅永騏僅為永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時任之法定代理人及監察人,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洪嘉禧、羅永騏應負清償責任並無理由,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