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阿布科技有限公司、李偉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9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阿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偉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宣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幣別(因聲請人民國112年8月2日聲 請狀請求標的一、第一行幣別未記載明確,請具狀更正)。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