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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鍾政達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麗淑李潮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鍾政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周宣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麗淑 李潮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貳萬肆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 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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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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