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05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瑞陞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陳珽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陞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珽華(CHEN, TING-HUA) 代 理 人 吳艾侖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英商麥理倫國際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英商麥理倫國際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陳報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紅利、獎金之釋明文件,並臚列請求之記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