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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陞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珽華(CHEN, TING-HUA)
代理人
吳艾侖律師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英商麥理倫國際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書(TSAI, YI-SHU)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參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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