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3 日
- 當事人英屬維京群島商瑞陞國際顧問有限公司、陳珽華、英商麥理倫國際公證有限公司、蔡宜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瑞陞國際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珽華(CHEN, TING-HUA) 代 理 人 吳艾侖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英商麥理倫國際公證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書(TSAI, YI-SHU)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參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玖仟零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肆萬參仟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壹拾貳萬玖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