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28 日
- 當事人微光空間有限公司、盧士傑、具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黃世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16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微光空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具新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逾一日給付總費用千分之五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