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同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重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文靜已於112年6月27日死亡,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陳報是否選任特別代理人?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