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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196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2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同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重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文靜已於112年6月27日死亡,有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聲請人應陳報是否選任特別代理人?所生之費用由聲請人墊付。或考量是否有對華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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