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應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民國112年8月16日聲請狀未有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2年8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