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陳建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鏡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尚禾亞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應表明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民國112年8月16日聲請狀未有聲請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印文,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 定於112年8月22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