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2 日
- 當事人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盧士傑、芙瑞國際有限公司、王楷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2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信義商務中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芙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楷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㈠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逾一日給付總費用千分之五之違約金,㈡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逾一日給付總費用千分之五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民法第二百零五條定有明文。故債權人請求逾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利息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