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35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進淵
- 代理人
- 葉子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波塞頓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劉定恆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相對人波塞頓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12年5月26日更為「丁聖展」,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二、請提出相對人波塞頓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