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1 日
- 當事人王宥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58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宥尹 余蓓欣 徐子婷 張勁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史波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鑫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宥尹清償新臺幣壹萬零柒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余蓓欣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貳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徐子婷清償新臺幣參萬零捌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張勁蘭清償新臺幣陸仟參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