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269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蘇家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三商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陳報第三人佳視達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解散登記前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公司解散、選任清算人之會議紀錄。
三、請陳明聲請人究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向相對人公司請求返還履約保固款新臺幣3萬元,並提出足資釋明文件(由於上開履約保固款係以佳視達科技有限公司名義繳納,故有陳明之必要)。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