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1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陳彥霖、鑫富實業有限公司、蔡秉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陳彥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富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秉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柒萬陸仟伍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參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