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謝明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宗盛即秉茂工程行(原名鑫永盛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白宗盛即秉茂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名稱為「鑫永盛工程行」之資料,聲請人須向桃園市政府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