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07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利明献
- 代理人
- 謝明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白宗盛即秉茂工程行(原名鑫永盛工程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白宗盛即秉茂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商業登記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並請提出該獨資商號歷史登記名稱為「鑫永盛工程行」之資料,聲請人須向桃園市政府查詢)。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