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一生好思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孔佳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委由聲請人承攬室內裝修工程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13日聲請狀所附聲證1號工程承攬合約書未有定作人之姓名)。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匯款予聲請人所屬經辦人之證明文件(即聲證2、3號須釋明匯出帳戶為相對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