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定代理人陳映如
- 原告一生好思整合設計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7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一生好思整合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孔佳媛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委由聲請人承攬室內裝修工程之證明文件(因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13日聲請狀所附聲證1號工程 承攬合約書未有定作人之姓名)。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匯款予聲請人所屬經辦人之證明文件(即聲證2、3號須釋明匯出帳戶為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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