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精速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湘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精速研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因相對人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專案合作及試劑外銷款項,另聲請人陳湘儀因相對人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積欠勞務報酬、股東紅利,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查,相對人阿波羅研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愛迪福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設址於新北市汐止區,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應逕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則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