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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
    翁誠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翁誠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向相對人訂購網路商品,惟迄未收到商品,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未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民國112年2月3日聲請狀所附訂單連結之網站「shop 168.fun」,二者確為同一人之證明文件,本院於112年2 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補正,聲請人於112年2月13日陳報狀僅 釋明該網站連結為「樂享購」,惟「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樂享購」之關係仍未釋明,是以,本院無從認定相對人愛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與聲請人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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