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景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朱大維即美兆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美兆診所最新醫事機構登記資料(含負責人姓名及身份證統一編號)。 二、陳報相對人美兆診所之組織型態係「獨資」,抑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