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景山、朱大維即美兆診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39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兆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景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大維即美兆診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柒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後段定有明文。查兩造訂立之借款合約,約定年利率為百分之二‧四,則超過上開利率之請求,自屬無據,該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