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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12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12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蘇裔文即狠賺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零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緣相對人與聲請人簽立有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
    人借貸,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乙份
    (證二),借款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整,利率依年利率2.7
    9%計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
    59%,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份,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民國112年7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
    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新臺幣880,833元及上開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
    ,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
    維權益,實感德便。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據:一、授信往來契約書影本乙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
    乙份。三、臺幣利率表乙份。四、放款帳卡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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