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19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19號
- 聲 請 人
- 即債權人
- 林正義
- 相 對 人
- 即債務人
- 長泰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常福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已核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玖拾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