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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周言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圖騰門房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圖騰門房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非本國籍,無須提供其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究為周言叡?抑或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因聲請人民國112年10月5日聲請狀所付相對人已支付65萬元之明細,係匯入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非聲請人周言叡)。若以周言叡為聲請人,請具狀釋明請求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若聲請人為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亦請具狀更正。另查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請陳報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若有,請提出公司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相對人公司已解散且未向法院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並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應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及全體董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11年5月19日起算?請擇一陳報)。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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