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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31 日

  • 當事人
    周言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4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周言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圖騰門房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承攬相對人工程,惟相對人迄未給付尾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5日聲請狀提出之工程經費追加報價總表、報價單,皆未能釋明承攬工程者為孰,又依111年5月20日匯款明細所示,相對人係匯款予「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非聲請人,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原因事 實及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12年10月16日 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是以,債權債務關係是否存在於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未臻明確,本院形式上難以認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是否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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