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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言
相對人
即債務人
陳彥文即點亮生活商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零伍佰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促字第0148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0218元 陳彥文即點亮生活商行(00000000) 自民國112年4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9% 002 新臺幣420345元 陳彥文即點亮生活商行(00000000) 自民國112年4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9%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90218元 陳彥文即點亮生活商行(00000000) 自民國112年5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002 新臺幣420345元 陳彥文即點亮生活商行(00000000) 自民國112年5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0號)
    緣相對人與聲請人分別於民國(下同)110年5月18日、110
    年7月15日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證一),而向聲請人借貸
    ,聲請人並執有相對人所簽發之「動用申請書」兩份(證二
    ),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整、50萬元整,
    借款期間分別自110年5月20日起至115年5月20日止、110年8
    月9日起至115年8月9日止(證二),利率依年利率2.79%計
    算(依定儲指數加年利率1.2%,目前貸款定儲指數為1.59%
    ,證三),依前揭契約一般條款第7條並約定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部份,按前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
    ,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詎相對人竟於112年4月
    9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迭經催討,聲請人迄今仍有
    新臺幣810,563元及上開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證
    四),相對人既為借款之債務人,依法、依約自應負償還債
    務責任,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請求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謹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證據:一、授信往來
    契約書影本兩份。二、動用申請書影本兩份。三、臺幣利率
    表乙份。四、放款帳卡兩份。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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