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黃大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雨花石雲計算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台灣雨花石雲計算科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識別聲請人身分之相關文件(如身分證、或個人戶籍資料等影本,如聲請人非本國籍人士,應提出護照、居留證、工作證等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