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黃大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48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大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雨花石雲計算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台灣雨花石雲計算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雨花石雲公司)業於民國(下同)112年10月19日為解散登記,並 選任董事「許宏銘」為清算人,此有相對人雨花石雲公司變更登記表、112年10月17日股東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並依 職權向民事庭查詢有無受理相對人呈報清算人、破產、重整事件,相對人業於112年9月11日聲請破產宣告在案審理中,而相對人董事許宏銘於000年00月0日出境,此有其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前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