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51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基展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力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毅欣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毅欣工程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毅欣工程有限公司就第三人林茗豊之債務,與聲請人訂立承擔第三人債務契約之相關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等)。
三、請提出開立予相對人之「清晰」發票影本。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