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5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22 日
- 當事人甲級工程有限公司、余順義、金圓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58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級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順義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金圓錩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龔柏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陸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