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3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蘇添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月娥即春熙太古里美食坊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租用系爭電信設備之「全份」契約。
二、請提出前項契約「簽訂時」,獨資商號春熙太古里美食坊之商業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提出獨資商號春熙太古里美食坊最新之商業登記資料(負責人資料部分勿遮掩)。
四、請依前開資料陳報本件相對人為何人。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