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6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63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新東陽通商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唐德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玉喜飯店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錦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壹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