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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75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楊鈞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帝圖科技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劉熙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請求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之法律依據。

三、請提出足資釋明雙方債權債務關係之證明文件。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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