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0 日
- 當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明道、歐陽宇莉、威普科技有限公司、沈玟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歐陽宇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普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玟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玟宏 張文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