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代理人
- 歐陽宇莉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威普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玟宏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沈玟宏
張文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