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684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Fanna Technology L.L.C.
- 法定代理人
- ABDULLA HAMAD SAEED NASER AL JENAIBI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宇朔健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宇朔健康數位科技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具狀陳明對相對人請求美金601,000元之計算式。請求金額應與提出之釋明文件相符,如有不符,應說明不符之理由為何?(如有不同幣別換算情形,亦請陳列匯率、計算式)。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