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4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3 日
- 原告陳偉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偉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經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正本到院。(因聲請人112年12月6日提出之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未有聲請人之簽名或蓋章,聲請不符程式,故有補正之必要)。 二、請提出聲請人任職於相對人經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之勞保投保資料。 三、請陳明請求債權金額新臺幣8萬5千元之計算式,並提出相關原因事實文件釋明之(如:勞動契約或其他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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