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2 月 11 日
- 法定代理人王貴鋒
-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75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賽特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柯玉潔、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柯遠東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事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係對不同相對人、原因事實請求,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扣除已繳裁判費500 元,另應再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相對人禾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查相對人賽特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更名為賽特爾股份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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